雷洋事件没有胜利者

2016-07-02 11:47 阅读(?)评论(0)
2016年6月底,北京检察机构宣布了对雷洋事件的一项调查结果。两名当事警察被宣布存在过失或犯罪嫌疑。人们对雷洋之死的最终结果又充满了好奇与期待。

有许多人将矛头指向了警方,用过最多的词是愤怒、真相、隐藏、遮盖、欺骗、撒谎、伪证、过失等等。很显然,在一个事件结果本身的好奇追问中,多数旁观者夹杂了恩怨、斗气的成分。你高我低,你胜我输。当所有的焦点都集中在胜负层面上的时候,有人想过吗,你正在失去获得未来公正机制得到完善的一次机会。

当我们在争执中寻求超越对手的时候,往往更在意胜利的快感。但是,如果我们问一下内心,这是我们在雷洋事件中所要吗?答案显然是否定的。雷洋如果活着,这不是他希望得到的。雷洋的亲属说的也很明白。这不是他们所要的。这个事件的发生本身,就说明了一件事,我们所有人都处于压力之下,没有一个人是胜利者。

北京昌平警方因为雷洋事件而被动的处在了风口浪尖上。但是,我们多数人都知道,在中国警察队伍中,他们绝大多数人都是正直、善良、坚守职业操守的人,他们中的许多人为了社会的安定和百姓的安全而做出了许多牺牲,这包括了放弃节假日、放弃和亲人团聚的机会、被人误解甚至冤枉等等,有些人甚至为了保护他人而牺牲了自己的生命。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。如果我们在一个事件中,过于关注恩怨的因果关系,就会一叶障目,看不到上述这些我们身边的雷锋和焦裕禄。

同样的,如果我们一味的要获得一个感官的快感,求的一时占据舆论上的俯视地位,我们也会忽视雷洋事件中暴露出来的弊端与丑陋。我们不能否认,一个杰出的团队中也会有极少数是邪恶、凶狠、贪婪、冷酷的人,把自己置于其他人之上。我们也有理由相信,一些不尽完善的制度、纪律、约束和漏洞,也为那些少数人的犯罪行为提供了滋生细菌的土壤。在公众追问真相的强大气场下,我们可以想见,那些少数害虫正在瑟瑟发抖,对可能获得的保护已经不抱希望。

对于少数犯罪行为的态度,其实才是考量我们这个社会的运行规则是否有效的核心问题。一个人如果有犯罪行为,无论他以前做过多大的贡献,也无论他是否是故意犯规,都应该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。法律和规则的存在,就是要确保这个结果而没有其他的任何例外。如果一个犯罪的人受到他所在机构或职业的保护,那就意味着有人选择和这个罪犯站队站在了一边。意味着与公众为敌的同时,接受了少数人犯罪行为是自己这个团队的一部分。很显然,没有人愿意选择这样愚蠢的站队。

如果不去做这样的站队,就需要表明自己的态度,避免被不明真相的公众误解。这也是保护组织纯洁的一个必要的步骤。公众在雷洋事件发生后的激愤反应,其实是对事件缺少信息获取的表现,信息不对称就会造成误解甚至过激行为。作为当事方,有义务更有责任出面澄清。澄清是否真诚,往往取决于是否有效答复了公众的关切,不是自言其说,不是自话自说,更不应该答非所问,曲解甚至误导。这些都直接关系到你所在到行业、机构是否清白,是一个大事大非的环节。

同样,能够在最短的时间里,披露真实的关键信息,也是衡量机构是否包庇少数违法分子的一个检验尺度。所谓最短时间,就是你作为当事人所在机构,在应该获取信息的时间里,是否有所行动。如果这个时间段少于公众的预期,就会得到公众的加分。

同样,最短时间公布信息,绝对不意味着公布歪曲的信息,错误的信息,甚至的是误导的信息。否则,这样的行为都有据可查,一旦最终结果确定,将可能作为你参与犯罪的证据,受到株连与制裁。这包括媒体、记者、证人乃至发布会的组织者。我们看到了一家全国性电视媒体对证人的采访转播,也看到了北京地区一家有影响力媒体的现场报道,有发言人信誓旦旦,有相关机构沉默寡言。有重要的电子信息被毁坏而找不到原因或责任方,如此这些,都应该有一个机构或是管理者出来承担责任,向雷洋家属道歉。

截止到目前,从已经公布的事实可以看到,在雷洋事件中,有人在公众面前撒谎。这样的职务行为如果最终没有受到严厉制裁,就可以说是我们法律环境的失败。如果有人或机构故意隐瞒事实,拖延公布事实,拒绝配合警方调查,而最终没有受到处罚或制裁,就可以说是我们法律环境的沉陷和倒退。如果在雷洋事件中,所有故意而为的错误没有受到制裁,故意不作为没有受到惩处,就增加了我们的法律行业站队错误的概率,动摇了我们法律公正的基石。

雷洋事件不是一个机构与公众的博弈,也不是其他几个权力机构互相制肘、争风吃醋的舞台。真相只有一个,结果也应该只有一个。这其中不应该有任何通融、暧昧、模糊或是杂念的空间。公众渴望从雷洋事件中得到安全的承诺,这才是根本诉求。没有人会因此对法律和警方不尊重。不应该将公众安全与警方尊严相对立,这样的观点注定是别有用心。

公众由雷洋之死联想到了自己。这是他们觉得自己也不够安全的一种猜测。如果我们的法律规则不能最好的处理这个案子,就有可能凿实这样不安全的恐慌。将一种猜测,引导到一种必然。这对于维持社会秩序的那些职能机构来说,实在是一个重大的选择。

雷洋事件之后,我们希望是法律的胜利。我们的类似执法行为必须得到规范,有关机构必须有所作为,公民人身安全需要得到100%的呵护,我们的执法队伍应当更佳珍视自律,一些由此事件暴露出来的问题、纰漏、瑕疵、错误、陋习,都必须得到认真的反思和不留退路的改变。这才是所有人的胜利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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